张珍律师网

办案经验丰富,以专业和同理心服务当事人。

IP属地:安徽

张珍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05537847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国药控股某有限公司与茆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

发布者:张珍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 |6813人看过举报

质证意见书

一、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芜湖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一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

证据上记载的参保时间从2007年12月至2014年10月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药控股某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参保时间是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至2014年11月30日,因此该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任职8年的目的。

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

被申请人国药控股某有限公司并没有出具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并不能达到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三、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一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不提出异议,因此该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恰恰证明了其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

四、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员工离职交接表一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不提出异议。综上所述,质证人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现特向仲裁庭提出以上质证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采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芜湖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05537847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318

  • 昨日访问量

    5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珍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