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沁梅律师

  • 执业资质:1330420**********

  • 执业机构: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潘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沁梅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潘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础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燕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明、杨XX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的事实,约定二个月归还。该借款193000元通过银行转账交付,7000元据原告陈述系现金交付。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即借条、转账凭证各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应按时归还,但被告逾期未还,是引起此次诉讼的责任者,应承担立即向原告归还尚欠借款200000元的责任。对原告诉请的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应按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归还原告潘XX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