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委托人和杜xxx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委托人将坐落于xxx路xx号xx室的房屋出租给杜xx使用,建筑面积92.58平米,用途为居住使用,租期自2014年12月5日到2019年12月4日止;同时,租赁合同约定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租金应在房租到期日前七天支付。
杜xx承租房屋后,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杜xx未按照约定支付房东的房租,逾期已有一个月左右。
主要诉求:
委托人希望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尽快搬离,恢复房屋原状,以便寻求转租。
办案过程:
本律师认为,想让第三人搬走,必须先解除与承租人杜xx的租房合同才行。看了合同约定,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条件,因此只能通过法定解除权解除。为此,本律师签发律师函给杜xx催告杜xx履行付款义务,限期3天;到期后杜xx仍未履行,本律师再次签发律师函,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最后,本律师又给第三人签发律师函, 陈述合同的解除的过程及依据,并要求第三人向委托人支付占用使用费,且限期搬离房屋。
办案结果:
第三人接到律师函后及时与本律师联系,并明确表态将在3日内搬离,希望得到当事人的理解。至此,本案顺利结案,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