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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是否可以请求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发布者:乔猛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329人看过举报

  房屋建筑物进行消防验收,主要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属于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消防法》第十条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但租赁房屋是民事法律行为,确定合同的效力应以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准,消防法中未对不进行消防验收的行为属于无效进行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因此,房屋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合格与租赁合同的效力没有内在联系,未经消防验收可以视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之一,并不代表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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