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物进行消防验收,主要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属于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消防法》第十条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但租赁房屋是民事法律行为,确定合同的效力应以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准,消防法中未对不进行消防验收的行为属于无效进行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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