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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猛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上海融孚(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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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乔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673人看过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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