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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如何认定销售商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发布者:乔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1日|分类:知识产权 |872人看过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款规定,侵权商品的销售商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第二个条件实质上是指,销售商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方法认定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第一,销售商是否能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如是否能讲清楚供货商、购销渠道等。不能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的,表明侵权商品没有合法来源。购销合同、发票、送货单、提货单等均可以作为证明侵权商品提供者的证据材料。第二,销售商是否能证明其进货价格是合理的。不能证明其进货价格是合理的,表明侵权商品没有合法来源。如果销售商讲不清楚进货价格,或者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牌商品的价格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则其不能证明进货价格是合理的。销售商对正牌商品价格的了解程度,是判断其进货价格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当根据正牌商品的市场影响、销售状况、广告状况、销售商的类型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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