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权人对生产商和销售商提起的侵权共同诉讼案件中,生产商应当对市场上已销售的全部侵权产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生产商已经对其生产、销售的全部侵权产品承担了赔偿责任,即赔偿责任已履行或强制执行完毕,就不能判决各个销售商再向商标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否则商标权人将会获得重复赔偿。销售商的赔偿责任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销售商无过错的,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承担商标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此情况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全部由生产商承担。理由是: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的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合理费用属于赔偿责任范围,故无过错的销售商也不应当赔偿合理费用。
(二)销售商有过错的,应当根据销售数量,就其因销售侵权产品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后果,与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是在生产商的生产、销售行为与销售商的销售行为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即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这一侵权行为并非销售商单方实施的,而是由生产商与销售商共同实施,因此在销售商有过错的情况下,生产商与销售商应当对销售商销售侵权商品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生产商、销售商对商标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其内部可根据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应当分担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