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当明确、具体。申请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当一次提供完毕,非申请人主观原因致无法提供的除外。
财产证据或线索为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具体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
财产证据或线索为股票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以及证券公司的确切地址。
财产证据或线索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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