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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乔猛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580人看过

夫妻关系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如无遗嘱特别指定为一方继承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应当视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但是如发生在离婚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继承人声明放弃该遗产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

针对该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离婚期间,已经分割遗产完毕了,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该行为没有效力。如果是在遗产分割前声明放弃的,那么这属于自我放弃,是继承人应有的权利,放弃遗产后就丧失继承权,夫妻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

上海高院规定,继承人之间尚未对该遗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遗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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