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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撤诉

发布者:乔猛|时间:2023年12月18日|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许x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华,江苏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x华

  被告:x岳。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猛,上海九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娣

  法定代理人:x岳,男,系被告x娣儿子(即本案被告x岳)。

  原告许x豪与被告章x华、x岳、x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许x豪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x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7.14元,由原告许x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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