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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债务纠纷,成功追回借款

发布者:乔猛|时间:2021年12月30日|10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屠x,男,1967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猛,上海九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x定,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屠x诉被告缪x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x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暂计2,362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借期为一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当天通过网银向被告转账25,000元,被告当日还了2,500元现金。借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缪x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期限一个月。当日,原告向被告的账户汇入了25,000元。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陈述,借款当日,被告即返还了2,500元,故双方的实际借款本金为22,500元,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现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为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月25日,按年利率4.5%计算。

  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真实有效,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后,被告已偿还2,500元,对余款被告仍应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逾期还款利息,虽然原告计算的利率标准有误,但经本院分段计算,原告计算的利息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缪x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屠x借款22,500元;

  二、被告缪x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屠x逾期付款利息2,3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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