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通化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迟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民终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通化XX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化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