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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实际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处理

发布者:汤阳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2668人看过


裁判要旨


房屋对外出售时公开的家具是特定的,即便房屋买卖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家具的具体材质、品牌等信息,卖方在房屋交付前将屋内家具搬走,另换其他家具的行为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买方与家具价值相应的损失。


案情简介


一、2016年9月7日,陈建作为出卖人与祁景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出卖人陈建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案涉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祁景,房屋成交价200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290万元。同日,祁景、陈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490万元。在附属设施清单中关于家具的约定为“床:品牌:(空)数量:2;沙发:品牌:(空)数量:1;衣柜:品牌(空)数量:2。”


二、2017年2月24日,祁景、陈建双方到涉诉房屋办理交接等手续,祁景因卧室家具与签订购房合同时房间内的红木家具不符,提出对卧室家具不予接收,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三、祁景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赔偿擅自取走的红木家具价值15万元。


四、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涉诉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没有对祁景主张的红木家具的材质、规格等进行明确约定,据此判决驳回祁景的诉讼请求。


五、祁景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祁景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最终判决陈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祁景实际本应交付的家具价值10万元。

 

裁判要点


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中虽然仅列明了两个床、两个衣柜,并没有列明具体的种类,但对外出售时公开的家具是特定的,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和理解,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买房人有理由认为看房时的家具即为最终成交时卖房人应当交付的家具。因此本案中陈建在房屋交付前将屋内家具搬走,另换其他家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认定,陈建向祁景交付的家具不符合合同约定,最终判决陈建赔偿祁景家具价值10万元。


实务经验总结



1、房屋买卖属于复杂、重大的交易,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均应当明确、具体。买卖双方约定家具等附属设施随房一并转让的,应当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列明附属物品清单,清单应当具体到各个设施的种类、数量、品牌、质量等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以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2、值得注意的是,卖方交付的家具与约定不符与房屋是否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无关,如无其他正当理由,买房人应当接收房屋;买房人因此拒绝接收的,不能要求卖房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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