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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关于适用城镇赔偿标准问题

发布者:汤阳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643人看过

根据浙江省高院最新指导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浙江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农村户籍人员若符合以下条件的,将统一适用城镇赔偿标准: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除依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外,交通事故发生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1、受害人的户籍在农村,但其所在集体的土地已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2、受害人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已购买养老保险的

3、受害人系在城区购买商品房且已办理房产证的所有权人或户内同住家庭成员的

4、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且从业时间满一年的

5、其他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等因素综合判定可以参照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情形。

二、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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