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同于金融借贷纠纷,利息约定往往不规范,有的约定了利息,有的没有约定,有的约定不明确,有得没有书面约定却有实际支付,很复杂,现把实务中的利息问题汇总如下:
一、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不保护复利。复利就是俗称的利滚利,这种利息的计算有违公平,法律不保护。
三、保护合理的利息。利息的约定,法律有明确规定。高利贷的利息一部分是不受保护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保护。当然如果债务人自愿付息高于这个标准,法院是不干涉的。
四、如果借贷关系因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确认无效,债务人除返还本金外,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损失费。
五、利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有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到期不还款的,从到期时开始应该支付利息,具体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息。
六、利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还款期限的。债务人经债权人催告逾期不还款的,从逾期时开始应该支付利息,具体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息。
七、约定借款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或者有约定违约金的,除正常支付利息外,支付逾期的利息或者违约金所有总额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八、借款时已经扣除的所谓利息,因为该部分借款没有实际交付给债务人,在计算利息时本金金额应该扣除事先已经支付的利息金额。
石善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