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善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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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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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一般格式

作者:石善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96次举报

遗 嘱

立遗嘱人:※※※,男,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我,※※※,现在头脑清楚、思维清晰,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的意愿。为订立遗嘱,我声明如下事实:

婚姻状况:(配偶姓名,结婚时间,如有已去世的须注明死亡时间)。子女:(和谁育有谁,子女姓名,如有已去世的须注明)。父母:(父母姓名,是否过世和过世时间)。

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人意愿,订立遗嘱内容如下:

一、目前,我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写明财产情况。(房产:写明购买时间,在谁名下,是否和配偶共同财产)

不是共同财产的,后面写:“我认为这是我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后面“其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

最后写:“除前面所列财产之外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

二、在我去世后,我的全部遗产由※※※继承。

如果是分给两人以上的,就写:“在我去世后,我的全部遗产由※※※和 ※※※继承。继承份额为:※※※继承几分之几;※※※继承几分之几。”

三、如果前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我去世,或者他放弃、丧失继承权,则本应由其继承的这部分财产我指定由※※※继承。

四、上述人员继承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具体的遗产分割事宜,希望你们敦睦共处、厚德传家,不要辜负我的期望。

本遗嘱是目前我认可的唯一有效的遗嘱。对本遗嘱订立之前的我的其他遗嘱,我均予以撤销(有公证遗嘱的,要用公证方式撤销)。本遗嘱共※页,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本人签名):

日 期(本人手写):

见 证 人(2人签名):

立遗嘱人本人指印(右手食指):

石善勇律师,浙江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共党员,专职律师,曾任执行副主任、管委会成员和监事会委员。宁波市公司法委员会、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观韬中茂 (宁波)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