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善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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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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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合伙人不能当见证人

作者:石善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07次举报
2015-10-20

继承人的合伙人不能当见证人

石某有二儿子,有一子石磊,一子石真。石某生前立下了份遗嘱,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儿子石磊继承,该遗嘱由石某的同学黄某代书,并由黄某和李某在遗嘱上签字见证。

石某死亡后,石某兄弟俩因分割遗产发生纠纷,石磊认为,父亲的遗产应该归自己所有,但石真认为,父亲的遗嘱无效,遗产应各分一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律师代理石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父亲的遗嘱无效,遗产由双方各继承一半。法院经庭审,法院审理查明,石磊与黄某合伙经营建材生意多年,见证人黄某是石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与石磊有利害关系,应而认定,石某所立遗嘱无效,判决兄弟俩平分遗产。

代理要点: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的效力是遗嘱争议的核心问题。

石善勇律师,浙江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共党员,专职律师,曾任执行副主任、管委会成员和监事会委员。宁波市公司法委员会、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观韬 (宁波)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1
  • 擅长领域: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北京观韬 (宁波) 律师事务所
1330220********61 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