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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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及其相关规定

发布者:张艳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985人看过


1.停工留薪期的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一个概念,指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不能正常工作,需要暂停工作休养或者接受治疗而在这个期间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

2.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及申请程序的变动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根据病情需要延长的,于期满前10内向单位提交申请(停工留薪期不再由工伤科下发),申请时可以提供医院的假条或者医嘱建议,如果单位不作为,视为同意员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员工停工留薪期满不申请,由单位下发期满通知,针对期满通知不认可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基数

有固定工资的按照固定工资,没有固定工资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主张

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一般是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并且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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