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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的二三事

发布者:张艳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5日|分类:继承 |197人看过

关于遗产继承的二三事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其中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排列是:

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继承法》还规定了,当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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