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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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赡养问题

发布者:张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401人看过


俗话说的好“可怜天下父母心”,近年来因为赡养问题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针对此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在遇到此类争议时应该如何去解决呢?

以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咨询者中大都是老年人,儿女有房有车,老人却吃住困难,去民政局去街道办寻求帮助,无奈因为有儿女所以也无法享受国家的补助;跟儿女张口总是被推三阻四,拒不支付,难道真的没有办法吗?显然不是,我想是因为大部分父母不愿意和儿女闹到对簿公堂。

通过了解发现有很多的年轻人坚持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大都声称其在小的时候父母也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没有让其享受好的教育,没有给其好的生活条件,所以这么去对待父母没有什么欠妥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由此可见,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条文中也没有除外情况,故以此理由拒绝赡养父母的,协商无果可以到法院起诉,根据子女实际收入,受诉地法院生活水平以及实际需要,要求按月或者按年支付赡养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社会上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儿女声称老人的钱一分不要,他们的财产百年后做儿女的不进行继承,所以可以不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故此,即使不参与继承也不能不尽赡养义务,两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

那么所谓的赡养义务该怎么履行呢?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通过概念很明确地指出了赡养包括的三部分内容。

第一:经济上的支持,有的老年人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较低,除了老两口的药钱基本没什么剩余,所以子女需要按月或者按年定期支付老人生活费。

第二:生活上的照料,不只是单纯给钱就可以,需要熟悉老人的身体状况,每天的实际需要,对于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如果没有办法亲自照顾,需要顾保姆或者护工进行照料;生病的老人要积极找医院治疗,不能放任不管不顾。

第三:精神上的慰藉,有的子女前两条或许能做到,但不常和父母聊天,没时间陪父母散心,可能一年甚至更久都见不到一面,导致很多老人很孤单,心里抑郁不愿意说话,不愿意接触外界,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老人的神智状况。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人都有老去的一天,当儿女为人父母的那一刻或许稍微可以体会父母的不容易,不管过去与父母之间有多少的误会或者心中有多少的怨气,都请善待身边的老人,对父母尽赡养的义务不仅是道德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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