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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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

发布者:张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854人看过


俗话说的好“恋爱中的人智商为零”“好的如胶似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当然不是每一段恋爱关系最终都能维系到进入婚姻的殿堂,那么伴随着的也就是曾今的恋人们在不欢而散之后将要面对的“说不清道不明”的经济纠纷问题。

恋爱期间花在对方身上的钱,可以如数要回吗?以下根据常见现象,实发案例对此做简单分析:

大部分人恋爱都是奔着结婚去的,也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相处,当然在相处过程中自然避免不了有一些花费。比如:浪漫的人喜欢在情人节,生日,相识纪念日,恋爱周年纪念日等特别的日子会发有特别意义的红包,像“520”“1314”或者对于双方来说有特别含义的数字;有的还会送一些特别的礼物,例如围巾,衣物,香水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在一起时间久了,像此类的支出加起来也不是一笔小数目,那么在分手之后,这些钱能主张要回吗?其实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恋爱期间有绝对自由的权利去支配和处分自己的金钱,所以实例中像此类情况,完全属于甘心乐意赠与给对方的,而且还有一定的纪念意义和价值,所以分手之后主张要回的可能不大。在此也是温馨提示恋爱中的朋友,一定要量力而为,因为此种“消费”出手就难收回。

那么是所有的赠与都无法要回吗?并不是。当恋爱关系较成熟的时候双方开始谈婚论嫁,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那么接受赠与一方得到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前提,一方赠与另一方的价值较高,较贵重的礼物和金钱会因前提不存在而丧失获得的基础。例如婚前一方给另一方买车,买房等,但最终却因为各样原因导致不能结婚的,此种情况下主张返还一般会得到支持。在此建议,当有为结婚而做预备工作的大额支出时,一定要有明确性,房子车子也不要轻易写在一方名下。

当然恋爱期间也会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钱的情况,由于恋爱期间双方具有亲密关系,所以很少会主动要求对方打借条或者去明确是借款不是赠与,虽然借钱给对方的人清楚这是借不是给,但是分手之后,对方会以共同生活消费,赠与财物等进行抗辩,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导致分手之后伤心又伤财。所以实例中以借款去主张的大多数都是证据不足,不能如数拿回。因为以借款纠纷主张,需要出借方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仅仅凭借转账记录主张的会有败诉的风险。所以恋爱关系中数额较大的借款建议彼此明确,最好写借条,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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