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庆期间,有人给罗X(化名)介绍对象。这人叫小秦,是内江市高梁区人,在内江市做生意。离婚后,身边还带着一个女儿。罗X说,他不喜欢经商的女人,连面都没有见,就拒绝了。后来,小秦又找到罗X的一个同乡做媒。罗X说,既然是同乡出面,又加之小秦一再对他有意,他就同意和秦见面。两人一见面,都没有什么意见,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1991年,两人开始往来。由于罗X在乡下教书,而小秦在内江市做生意。所以一旦罗X(化名)到内江市来,就在小秦租的房子处居住。因此,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两人就开始同居生活。
1995年,罗X所在的学校,因为发生领导贪污问题,教职员工几个月都发不起工资。琴XX却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将罗X赶了出去,
1996年秋季,经人介绍, 罗X认识了在奉天乡场做生意的同乡刘容(化名)。在一段时间的接触后,双方都没有什么意见。
1996年底,两人便在奉天乡民政所领取了结婚证。1997年元旦,他们在奉天小学举行了婚礼,并宴请了双方的亲友。
1998年2月5日,小秦一纸《刑事自诉状》交到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称她与罗X(化名)有婚姻关系,罗与刘结婚已经构成重婚罪,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人观点:1.根据: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案件中,由于1990年琴XX与罗X确立恋爱关系,并于91年同居在一起,94年之前并未出台新的婚姻法规定,对没有去婚姻登记处登记的,但是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并确实生活在一起的属于事实婚姻,故应当认定小秦与罗X的婚姻有效
2.根据案例中1996年11月,被告人罗X在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骗取了与被告人刘容结婚的结婚证。证明罗X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手段是非法的,故认定罗X与李刘淑容的婚姻无效
3.综上所述,90年直至96年,罗X与小秦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罗X与刘淑容的婚姻关系理应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罗X有妻子却与刘淑容结婚的行为,符合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判处罗X犯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