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检察院不予批捕
2019年4月,钱某因乔迁新居请同事到家中喝酒吃饭,喝酒中被害人韩某与孙某发生口角,在酒精的作用下韩某情绪激动,不能控制。钱某遂将韩某拉到一边劝说,孙某趁机离开。韩某返回时不见孙某,情绪彻底失控。钱某作为主人,不断对韩某劝说,在拉扯过程中,钱某与韩某发生肢体冲突,互相殴打。随即钱某被邻居拉走,韩某独自跑了出去,后来得知韩后跑出去后直接跳楼,当场身亡。
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钱某刑事拘留,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刑事逮捕钱某。钱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处理此事。本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并到看守所会见了钱某了解案件经过,并向在场的其他人员了解案情。经过充分的了解并分析案情,本律师认为钱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韩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本律师在批捕期限内出具法律意见书,详细分析了该案的性质,认为钱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次日便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及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在不予批捕的当天,钱某就从看守所出来回家,得的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