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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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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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1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XX云法民一初字第2688号 原告:何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丙, 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 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无, 原告诉讼主张及证据: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双方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偶发生争吵,2009年左右,原告自行离开家中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此次离婚是原告单方面提出的,离婚对双方来说是解脱,被告在这段婚姻中并没有存在过错,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婚后,双方夫妻一直感情很好,原告经常夜归且较少照顾家庭,双方偶尔有口角顶撞,双方并没有分居,但原告这两三年经常不回家过夜,节假日周末会回家吃饭、陪伴家人,被告会与原告商量家中的大小事物,无论原告做错何事都会原谅原告,被告也会努力创造一个轻松的环境,让原告有一个轻松的心态,从而回忆起双方美好的时光,增进双方夫妻感情, 法院认定及理由: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案的全部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以及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 四、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 五、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六、被告答辩意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裁判理由与结果 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审查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A与B离婚; 二、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D 法官寄语: 双方从相识、相知、相爱,到最后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中走进婚姻的殿堂,相信那些美好的记忆在双方彼此脑海中依然历历在目,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分歧,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解决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双方共同的面对及解决问题, 法律保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在此,法院只是希望双方能够在就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否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再冷静斟酌一番,多想想对方在共同生活中所付出的点点滴滴与真情关爱,关爱面前,所谓的矛盾和争吵,退一步烟消云散,多想想孩子、家庭,给对方、给自己、也给这个“家”一个机会,在相互尊重、真诚沟通的基础上,从自己做起,抱着一颗宽容有爱的心,多一点理解信任、少一点埋怨不满,多一点关爱、少一点责备,用自己的努力和行动来改变现状,为自己、为孩子、为爱人共同创造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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