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广州XX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XX中法金民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XX商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XX云法太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上诉人广州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XX云法太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上诉人广州XX公司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D E F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