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龚维礼|时间:2020年06月09日|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确行初字第00147号 原告李X,女,汉族,1978年2月10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A,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A,驿城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处负责人, 第三人A,男,1973年11月11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A不服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