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龚维礼|时间:2020年07月10日|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驿民初字第2237号 原告路庆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和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