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玲玲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离婚对簿公堂 公积金为共同财产

发布者:傅玲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02人看过

在一起生活10年后,王某和李某没能熬过柴米油盐的考验,协议离婚。离婚前,两人拟好财产分割协议,但因为李某名下的10万余元的公积金,两人对簿公堂,争论婚后个人的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2000年,李某与王某结婚。李某是一名公务员,王某没有固定工作。今年3月,李某辞职准备到南方发展,王某把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法庭上,王称,李某账户上还有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应予以分割。对此,李某则认为,公积金是单位发的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不应该对公积金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两人离婚时,有公积金的一方应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公积金,依照法定数额分割给另一方。但因公积金属专项住房储金,没有可转让性,因此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在办理离婚时,凑巧李某离职,符合条件支取个人公积金,因此可将公积金提取并分给王某。如果不符合条件支取公积金的,可由一方用现金支付给另一方。

此外,夫妻协议离婚的,若事后一方发现对方还有财产未予分割,该方在1年内,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未处置的共同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