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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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合同纠纷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4日|分类:消费权益 |526人看过

医疗美容服务中,就诊者出于美化容貌、健康体形的目的而主动接受医疗服务,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如医疗美容机构系营利性组织且存在欺诈行为,则就诊者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医疗美容关系系医患合同关系,医疗美容合同具有消费性,医疗美容就诊者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医疗美容机构多具有营利性,符合经营者的身份特征,医疗美容就诊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应纳入消费者范畴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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