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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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效力如何?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429人看过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因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同时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应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点,因为对于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超出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事项无法独立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要严格审查,以达到能够在合法的基础上也做到合乎情理,从而体现法律坚实贯彻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综上,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的协议有效,但是在“必要时”子女可要求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或者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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