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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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得起诉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661人看过

诉权是当事人要求国家提供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具有绝对性。为了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诉讼程序给予司法救济,是法治国家承担的保护不同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义务。而诉权,正是当事人发动诉讼,要求法院公正裁判的基本权能,具有人权属性。诉权的功能是就权益纠纷向国家寻求司法救济,具有救济性质。诉权的人权性质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权利,具有绝对性。诉权是公法意义上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和促进诉权的实现,排除妨碍和侵害诉权的行为。

诉权的意思自治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涉及公法领域的司法权行使。不得起诉条款与民事合同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但两者分别涉及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皆可为”,民事主体可以依据自由意志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诉讼法这一公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的效力要遵循公法原理,即法律有规定的才有效力,“法无规定不可为”。如,当事人可以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在诉讼中合意选择适用程序等诉讼法有规定的事项,而当事人在诉前约定不得起诉,显然没有诉讼法上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约定一些诉讼事项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解决纠纷,而不得起诉约定显然背离解决纠纷这一目的。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国家必须保障不同权利主体平等享有司法救济的机会,而不得起诉条款排除了国家对纠纷的司法解决,其意思自治必须受到限制。

约定不得起诉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诉讼法关于诉权的处分,仅规定当事人可以撤诉,且撤诉的准许与否还需要法院审核,一审案件撤诉后,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起诉,都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限制和对诉权的保护。因此,诉讼法领域的处分权,不等同于私法领域的处分权。作为公法领域权利的诉权,其义务主体是国家,不得起诉条款处分的法律关系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约定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不得主张对法院的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履行该约定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得以该约定为由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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