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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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成年子女名义买房,事后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860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父母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代签上述购房合同且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行为,对未成年子女来讲是纯获利行为,该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未成年子女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现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未成年子女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即使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房为赠与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之规定,一般认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也是很难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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