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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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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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私人建房子受伤了,谁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1191人看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同时,《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均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房主、包工头都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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