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保险合同的双方是否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及投保单证明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改变机动车性质应通知保险公司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约定,而投保人对该约定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以及明确说明的义务,而投保人改变了车辆运营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应当由抽保人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