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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1877人看过


    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名称的登记注册依据本办法。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在法律上就叫做“字号”,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时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用字号。没有起字号,也就是没有店名。根据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由此可见,新、旧条文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的当事人的界定是一致的,均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也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均不涉及主体变更的问题。


    第二,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管理比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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