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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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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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采取哪些措施?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828人看过

01媒体曝光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02限制出境

法院可通知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执行措施,避免被执行人出境逃避债务。对经常出境的被执行人效果显著。


03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04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上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0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纳入失信名单无期限,即在未履行义务前,终生受影响。其他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法院可视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受到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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