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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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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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返还他人之物?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576人看过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经常会出现债务人不还钱的情况。于是很多人选择拉走、强占债权人的所有物“以物抵债”,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做法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经济纠纷与物权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私自占有、扣留他人合法财产来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特别是采用私力救济方式时候一定要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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