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在卖方交付、买方收到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买方应按事先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这一段时间法律上称为“检验期间”。在检验期间内,认真、及时验货是买方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也是其维护自身权益应尽的职责。疏于行使验收权,未在检验期间内对有质量缺陷的货物提出异议并通知卖方,依法可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案例,主要原因还是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差,不注意保留相关的有效证据,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货款尚未结清,质量损失何愁无处补偿,此种心态往往成为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的直接原因。买受人一旦未能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通知到出卖人,就意味着不再有其他主张质量权利的法律救济手段。可见法律拒绝“迟来的质量异议”,但只要买受人发现质量问题后有良好的保存证据意识并能在合理期间内向出卖人主张,法律还是会平等地保护其权益。
所以在进行买卖时有几点需要交易双方注意:首先,在交易时最好订立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虽然快捷省时,但发生争议时难以取证,也难以保存证据。其次,在只有口头约定的情形下,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