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入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457人看过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入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该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来源于诚信原则,属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定附随义务。判断劳动者说明义务的范围应当综合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形式上即用人单位明确充分告知劳动者需要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内容;实质上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说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与劳动者工作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劳动者未如实说明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只有未如实说明的信息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未如实说明导致用人单位作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才构成欺诈,此时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欺诈应当满足以下要件:(a)劳动者欺诈的故意,即明知告知用人单位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者隐瞒真实信息;(b)劳动者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语言或者文字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c)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即劳动者的欺诈行为与用人单位的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用人单位因为错误认识作出录用的意思表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