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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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0日|分类:公司法 |44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另案起诉原被执行人的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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