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遗嘱人自己没有书写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或不愿自己书写遗嘱时,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内容,最后由遗嘱人对遗嘱进行确认、签字。
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即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以及见证人的见证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即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要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并共同在遗嘱上进行签字确认,落款时须共同注明年月日。
事实上,我国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并不苛刻,并不需要立遗嘱人付出太大代价即可实现,只要找到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来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书写,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一起签名即可。如果这一相对简单的形式要件都无法满足,该代书遗嘱是否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就值得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不易得到保证,遗嘱自由原则就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