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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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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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未迁出的妇女,是否有权继续享受村土地补偿款?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260人看过

人民法院应以自然人与行政村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口,是否需要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来综合分析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旦具备了该资格,都平等地享有包括收益分配权在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享有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等权力。虽然村民会议决议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但村民会议决议无权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集体成员的收益分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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