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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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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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可否请求补偿?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17人看过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还贷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从财产性质上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或对案涉房产的还贷有特别约定的,婚后还贷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故离婚时不动产登记人应向对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及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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