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智慧物流等新技术日新月异,消费者足不出户,轻点手机,就能轻松选购商品,网购逐渐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消费模式。
然而,在网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部分不良商家有了可乘之机——利用网购“看得见摸不着”、“线上交易”等特性贩卖不合格的商品。
商家“远在千里”,多数消费者因怕麻烦而选择了放弃维权,忍气吞声。事实上,想要“找到”商家维权并没有想象中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消费者想要诉讼维权,只需要到网购商品收货地或者实际使用商品造成损害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