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包括职工正常的途中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途中时间等情形。员工在上班时间因病出去买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外出买药的目的是为了身体健康后继续工作,应当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药店应为第一目的地,从公司到药店应当视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在去药店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