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晓倦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3日 14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 0 1 7年3月1 8日入职,职务销售经理,平均工资5 0 0 0元/月,单位由2 0 1 8年2月至5月4日欠薪,期间无发出任何的公告、通知,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要求确立被申请人2 0 1 7年3月1 8日至2 0 1 8年5月4日劳动关系;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 0 1 8年2月1日至2 0 1 8年4月3 0日的工资共1 5 0 0 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共1 5 0 0 0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 0 1 7年度佣金提成31029. 23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我方给予认可,双方确认存在合同劳动关系,对于申请人提出的2 0 1 8年2月至2 0 1 8年4月3 0日工资,在我方提交的证据4中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经济赔偿金1 5 0 0 0元,我方不予认可,根据我方提出的证据3申请人是自行离职,并且计算方式错误,在我方提交的证据5工资单体现每月工资为5 0 0 0元/月,按1.5个月计算也是7 5 0 0元/月,关于申请人佣金提成请求给予驳回,根据我方提出的证据1、6申请人没有完成相关的业绩,不享有佣金提成奖励,该制度申请人也是签名确认,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判。
2、律师观点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每月1 5日支付上月工资,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定支付申请人2 0 1 8年2、3月份工资,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三个多月未发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由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 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 0 0 0元,可计得被申请人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 5 0 0元(5 0 0 0元×1.5个月)。
关于申请人应否获得2 0 1 7年第四季度佣金,应当依照被申请人的《2017年营运中心销售提成奖励考核办法》考量。首先,关于申请人第四季度业绩,被申请入主张申请人第四季度业绩为1 4 1万,低于当季度业绩目标的60%,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2 0 1 7年市场营销部绩效核算表无申请人签名确认,也无原始数据予以佐证,且四季度业绩之和为4 0 0万左右,与被申请人提供的2 0 1 7午佣金计算情况(电子邮件截图)中的业务一组2 0 1 7年度收款金额为8 1 9万多元自相矛盾,故本委对被申请人提供的2 0 1 7年市场营销部绩效核算表及被申请入主张的申请人第四季度业绩不予采信。而申请入主张的2 0 1 7年四季度的业绩额总和可与被申请人提供的2 0 1 7年佣金计算情况(电子邮件截图)中的业务一组收款金额相印证,在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采信申请入主张的金额,认定申请人第四季度业绩为4 2 0万元。其次,根据被申请人的《2 017年营运中心销售提成奖励考核办法》可知,业务一组的第四季度指标为2 2 0万,业务一组已完成季度指标100%,可发放70%的佣金。根据2 0 1 7年佣金计算情况(电子邮件截图),申请人为资深安防顾问,其个人佣金分配比例在业务一组为50%,另业务组比例为70%,计提比例为3%,据此计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 0 1 7年第四季度佣金提成3 08 7 0元(4 2 0万元×3%×70%×70%×50%)。
3、裁判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 0 1 7年3月2 0日至2 0 1 8年5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 5 0 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 01 7年笫四季度佣金提成3 0 8 7 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