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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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找不到人怎么办?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5日 4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开始,原告陆续向被告捉供闭门器等五金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以电话或微信的方式向原告订货,原告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迷给被告或被告指定的地方。双方不定期进行对账,由原告通过微信将账单发迭给被告。经过对账,2016年8月1日,被告尚欠货款128957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尚欠货款147609元,2016年12月1日,被告尚欠货款178809元。2017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记载“今欠**货款壹拾万元整,特此说明,一年之内付清”。可被告在写下欠条后,仅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支付过10000元,之后再无支付过货款。

 

法院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90000元给原告;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给原告。

 

律师观点: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请事实默认,并放弃其的辩证和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缺席审判。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晓倦律师,办案经验超过11年,执业经验超过9年,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刑事犯罪辩护、离婚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