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诈骗数额巨大被判缓刑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6日 3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 0 1 71 01 5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商定,由被害人***出资1 4 0 0 0 0元,被告人***从汕头购买一批塑料。1 5日晚,被告人***被其债权人催收债务,于是产生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货款的想法。至1 6日,被告人***谎称自己已经到达汕头准备搬货,被害人***就转账了人民币1 4 0 0 0 0元到被告人***的账户,被告人***收到货款后,将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以下雨等为由拖延被害人***的交货请求,最后通过断绝与被害人***联系等方式进行逃匿。

    2 0 1 71 22 01 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起回并发还赃款人民币2 0 0 0 0元给被害人***

    2 0 1 838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 4 0 0 0 0元。


辩护意见:

1.被告人因父亲患病欠债,债权人催债才临时起意作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7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黑色,三星牌型号SM-aA5100)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张晓倦律师,办案经验超过11年,执业经验超过9年,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刑事犯罪辩护、离婚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