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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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仲裁如何裁决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5日 5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合同款9 90 0 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 900 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 01 572 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 01 667日为9 56 34元);(三)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明确第二项仲裁请求中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为:从2 01 572 1日起计算至2 0 1 667日止。

    被申请人答辩称:1.尽管《服务合同》约定在被申请人验收7个工作日后,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相关付款内容做了变更,双方已协商好,**集团付款给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再付清余款给申请人。由于涉案项目在另一个大工程内,涉案项目的两台设备出现故障,申请人清楚,尺有在申请人维修完设备后,**集团才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才能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按照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涉案项目的设备必须达到正常运行才能继续支付合同款;2.2 0151 02 4日涉案项目的两台设备发生故障,申请人至今拒绝到场维护,违反了合同第三条关于“设备发生故障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知后工作日四小时内,节假日八小时内必须到场维护”的约定,在申请人不履行维保义务时,被申请人暂不支付合同款是合理的,无需支付违约金,即2 01 51 02 4日后因申请人存在持续的违约行为,其无权主张违约金;3.即使计算违约金,申请人一般也会给予三个月的付款宽限期,也应从2 01 51 02 1日开始,而不是从2 01 572 1日开始;4.申请入主张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若仲裁庭未采信被申请人关于不支付违约金的答辩,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因为逾期支付合同款造成的损失也仅限于利息损失。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应付未付款每日3%0的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被申请人本应于2 01 572 0日前支付合同款9 90 0 0元,但其至今未支什,已属逾期,依据《服务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被申请人逾期付款,应每天按应付未付款的3%0支付违约金。但仲裁庭注意到,双方曾多次就涉案项目故障设备的维修事宜进行沟通,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完合同款9 900 0元后才予以维修,直到2 01 632 5日设备依然存在故障,故申请人在设备维保上存在一定过错。现被申请人称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予以调整,仲裁庭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从逾期之日即2 01 572 1日起计算至2 01 667日止,有合同及事实依据,且没有加重被申请人的责任,仲裁庭予以支持。因此,违约金以9 90 0 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 01 572 1日计算至2 01 667日止。

张晓倦律师,办案经验超过11年,执业经验超过9年,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刑事犯罪辩护、离婚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