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晓倦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9日 15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仲裁裁决认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拖欠工资数额,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试用期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双方筌订的劳动合同为1年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间。但鉴于被告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与试用期满后并无差别,即试用期未实际履行,故原告无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