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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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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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怎么计算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9日 15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仲裁裁决认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拖欠工资数额,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试用期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双方筌订的劳动合同为1年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间。但鉴于被告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与试用期满后并无差别,即试用期未实际履行,故原告无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张晓倦律师,办案经验超过11年,执业经验超过9年,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刑事犯罪辩护、离婚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